《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是我省第一部水利工程地方标准,也是全国第一部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方面的地方标准。该《规程》于2008年12月15日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08年第12号,总第108号)予以公布,标准号为DB32/T1267—2008,并于12月30日正式施行。《规程》出台后,对于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建设质量监督能力,促进江苏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该《规程》是全国第一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地方标准,在推广运用的2个多月时间内,许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从业人员对《规程》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与原先规章制度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咨询意见,为更好地推动《规程》的运用,提升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体水平,现就《规程》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一、《规程》出台的背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初期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这个阶段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职能处室直接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二阶段是八十年代初至本世纪初,质量监督工作是由挂靠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一般是由负责建设管理的行政处室进行日常事务。第三阶段是本世纪初至今,质量监督机构逐渐成为独立的专职机构。从这三个阶段也可看出,国家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越来越重视的,尤其是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出台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强制地位已完全确立,《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1997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趋于规范、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得到了显著增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成效越来越明显。但由于质量监督工作在程序、手段、成果等方面缺少具体的规定,导致水利部总站、流域分站、省站、市站之间在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上不尽统一,甚至同一个站内部也不一致。工作力度有深有浅,工作要求有严有松,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评定工作,有必要研究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并用地方标准的形式颁布执行,以期增强《规程》的稳定性、权威性。二、《规程》出台的主要依据1、主要依据《规程》的制定主要依据为: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参考文献《规程》的制定还参考了江苏省水利厅于2002年颁布出台的《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2008年11月颁布出台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三、《规程》的主要内容第1-3章,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所引文献以及术语和定义。适用范围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质量监督基本规定、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举报调查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内容。第4-6章,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规定、工作流程、项目划分方式等。在工作流程方面:主要对项目法人申报质量监督手续的时间、申报形式、附件内容和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的程序、时间、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强调了申请与批复都要以文件形式,以增强质量监督的严肃性。在项目划分方面:主要是对审查程序、时间、依据标准作了规定,特别是对房屋、公路桥梁、船闸的项目划分执行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以免含混不清。第7章,对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主要对工程施工前和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要点作了说明,特别是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既简化又不失严谨,以利操作。第8、9章,对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以及质量核备与核定作了规定。主要对对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事故处理中的角色予以定位,不缺位、不越位。重点突出对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和效果的监督。第10、11章,主要对质量举报调查处理以及档案等管理内容予以明确。重在引导质量监督机构正确对待质量举报,并讲究政策性和工作方法。四、《规程》的主要特点一是操作性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多年以来在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等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在对于什么样的工程组建项目组,什么样工程组建项目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哪些工程采用驻点监督方式,哪些工程采用巡查监督方式;项目划分确认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什么阶段出具质量评价意见,什么阶段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等一系列问题都有了清晰的答案。使得省市各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一致性大大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也更加规范、有序。质量监督效能大大提高。二是指导意义大。由于该规程是由长期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同志精心起草、审核、几易其稿,将质量监督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都予以交待,对一些容易混淆的事项都一一加以明确,加之具体详实的附录,集齐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表式、格式。非常有利于初开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同志的入门、提高。可以说《规程》也是一本教材、参考书、手册。三是创新示范作用明显。本《规程》是水利系统乃至全国首部将对工程质量监督者的行为规范深入至地方标准这个层面,之前都是各行业的一些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类如建设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省建设厅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等。应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市场的多元化、复杂化格局日益呈现,质量监督工作也越来越重要,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质量监督效能也十分迫切。而完善、深化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则首当其冲、尤为必要、重中之重。《规程》的出台必将起到示范效应,影响、带动相关省市乃至相关行业从实践出发,研究制定更具操作性、适用性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程规范,这必将对全国工程质量监督的高效、有序起到深远的影响,对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事实上,在《规程》的初稿阶段,就有其它省同志来调研,并准备制定相关规程。五、《规程》与其他相关文件的关系1、现阶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规定是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本规程未涉及的一些内容,如机构职责、检测管理等,直接执行水利部有关规定。本规程重在规范我省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规范性、统一性。2、本规程发布后,可取代我省现行的《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3、本规程发布后,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及水利部即将出台的一系列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现行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修订,以规范工程项目划分和质量检验评定等具体工作。六、下一步推广措施本规程发布后,拟由我厅科技处主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等进行广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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