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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常政办发〔2006〕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6〕125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常州经济发展情况,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统一规定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武进)境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8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4元/平方米。
(二)金坛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5元/平方米,二等3元/平方米,三等2元/平方米。
(三)溧阳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5元/平方米,二等3元/平方米。
二、市区(含武进)各等级土地的具体范围划分。
(一)一等土地的地区有:
北至沪宁铁路;东至五角场北路、五角场南路;南至原京杭运河;西至龙江路。
(二)二等土地的地区有:
1、天宁区、钟楼区:在天宁区、钟楼区行政区域内除一等土地外的所有土地。
2、戚墅堰区:在戚墅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
3、新北区: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新北区界;南至新北区界;西至龙江路。
4、武进区:湖塘镇、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武进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三)三等土地的地区:在市区(含武进)境内除上述一、二等土地外,其他均为三等地区。
三、金坛、溧阳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由各辖市政府确定。
四、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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