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企业优惠政策

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实施新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指示要求,国家认监委正在组织制定《出口食品安全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在《备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现行卫生注册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和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新申请备案和复查换证企业,由各直属局颁发备案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其产品出口报检。原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未到期的企业,可继续凭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其产品出口报检。《备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按《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一换发备案证明。进口国(地区)对我国向其出口食品的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统一向国(境)外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注册管理办法也在修订,下发施行前,按现行管理办法实施。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食品出口企业关注此项规定,并及时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联系,保证食品出口工作正常开展。? (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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