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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意见》强调,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我市将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资金保障能力、农民有积极性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意见》明确,我市将以县(区)为单位合理确定工程区和分片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项目)总面积不低于1000公顷,每个片区规模不得小于300公顷,分片工程区应尽量集中集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在不同乡镇选择片区。工程所需配套资金由试点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并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来源除地方自筹、融资以及争取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外,还可以探索采取吸纳社会资金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意见》指出,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按照三年内实施完成的要求,制定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我市明确,国土资源、工程区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调查工程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状况,涉及的人口等基本情况,会同技术合作单位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方案;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配合试点乡镇调查工程区内所有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状况,拟定拆迁补偿和迁建方案以及安置区的设计、报建、监管、验收分配等工作;农经、农业、民政、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试点乡镇,会同技术合作单位确定农业人口安置方案、工程区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指导试点乡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使用监督。《意见》明确,工程区的房屋拆迁,原则上按照试点县(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对工程区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面积较小,且无力购买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的特困户,由试点县(区)政府统一建设农村经济适用房安置;对孤寡老人可由试点县(区)政府统一安排入住养老院,费用从其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统一进入当地民政部门专户监管使用,不足部分由试点县(区)政府统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工程区内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就近安排、养老保障等保障措施,安排好工程区内农民的生产生活。自愿永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让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直接进入城镇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暂未永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根据“明确粮食数量,货币折价保底,依据粮食调节,依约及时兑现”的原则,实行大户连片租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统一流转。我市还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纳入试点县(区)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省、市验收合格后,由试点县(区)做好工程区土地的登记、确权工作。(张杰 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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