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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滆湖围网拆除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按照生态环境部督察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拆除滆湖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围网,收回养殖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滆湖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围网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会同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拆除工作。
第三条  收回养殖使用权的,对养殖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工作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养殖使用权人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围网及附属设施拆除并办理移交手续,养殖使用权由发证机关收回。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围网拆除补偿协议、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投苗或者抢建相关养殖设施,投苗或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在滆湖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围网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9月30日前未办理围网拆除移交手续的,依法予以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费用在其补偿费中扣除;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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