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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江苏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现对《实施细则》作解读如下:一、政策背景水利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在水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不严格遵守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与有关规划不协调,以及建设标准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为维护江河流域规划的权威性,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利部于2007年11月29日颁布施行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也相应明确了流域机构管理权限和河道审查签署河道名录等要求。二、政策依据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三、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均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取得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四、审查签署权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江苏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名录如下(详见附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名录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五、申请程序(一)申报材料准备:包括同意书申请书、依据规划、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或说明、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它材料等材料。(二)申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前,向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三)审查签署条件: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四)不予签署条件:凡是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六、专题论证及听证制度(一)专题论证制度。专题论证条件:当出现水工程所在河道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批复的;水工程的任务、规模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该工程的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或规划未明确等情况时,应进行专题论证。专题论证主体: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二)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审查签署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对象选择: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设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签署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时间: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七、时效要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三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八、其他说明2006年12月29日,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苏水政〔2006〕33号),该办法的审查依据是防洪规划。本次印发的《实施细则》,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依据已经涵盖了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因此,将原《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一并纳入本《实施细则》,原《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自本《实施细则》颁布与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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