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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出生登记实名制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准确把握出生人口信息,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近日,我市出台《关行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工作程序、部门职责、工作机制等进行了明确。一是规范工作程序。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实施按照住院登记、登记发证、双向反馈和信息统计等四个程序进行。要求各医疗保健机构主动查验孕产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各项记录。人口计生部门每月10前到辖区各助产技术机构采集出生实名登记信息,进行交换、核查、汇总和分析。二是强化部门配合。《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公安和统计部门在实施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中的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制定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具体办法;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助产机构对入院分娩的孕妇主动要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认真签署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生婴儿的户籍准入管理。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统计部门负责从统计角度对出生人口统计数据进行调查和分析,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各类人口数据的会商分析。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对建立实施出生登记实名制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县(区)政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人口计生、卫生、公安和统计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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