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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贯彻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办法及全市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06年8月9日苏府办〔2006〕87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2018〕1号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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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及〈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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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及《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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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6〕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和《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苏府〔2006〕26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三条?免费对象包括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列入财政预算。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省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第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所免的经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民办学校要在现有的经当地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杂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宣传和督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积极探索免费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条?县级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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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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