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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宁政规字〔2013〕19号制定,根据宁政规字〔2017〕1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宁政规字〔2021〕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3年9月30日发布)第一条 为加快“人文绿都”建设,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第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第四条 市、区绿化园林部门分别负责市(含市以上)、区立项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规划资源、建委、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六条 规划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园林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绿化园林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图件加盖“南京市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第七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绿化园林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图件加盖“南京市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确因用地状况、地形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设计方案绿地率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绿化园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对批准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绿化园林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建设单位整改。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园林部门备案。报备资料符合要求的,绿化园林部门准予备案,并在竣工图上加盖“南京市园林绿化竣工备案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规划资源、绿化园林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第十二条 绿化园林部门应当加强与城管、规划资源、建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各园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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