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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3年3月份施行,现对《规范》作如下解读:
一、《规范》出台背景
我市目前农贸市场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秩序混乱、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一方面,农贸市场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监管主体不明晰,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农贸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不统一,导致对农贸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对具体运营缺乏有效监控,自发形成的马路、露天农贸市场等遗留问题突出,急需健全管理农贸市场的运行机制,对农贸市场周边的路摊应该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保护农贸市场经营户的利益,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农贸市场内部运营管理薄弱,市场对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极不规范,农贸市场的内部布局不合理,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对入市商品索证、入市经销商索证、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进货管理,各农贸市场的要求不一,缺乏统一的规范操作。因此,急需制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落实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责任,提高农贸市场公共服务水平。
二、《规范》制定思路
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办建函[2011]8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对市场经营管理、商品销售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场外停车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规范制定狠抓农贸市场长效管理。
三、《规范》主要内容
我市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机构,会同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属地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关于市场经营与管理。我市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农贸市场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不得违法收取其他费用。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公平称,实施"四统一",即: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市场要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除"四害"活动;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2、关于商品销售管理。农贸市场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划定不少于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控股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的10%;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
3、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明确了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的农副产品品种,农贸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4、关于场外停车管理。农贸市场应高于国家和省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市场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市场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
5、关于责任与罚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要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实施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属地街道要对本辖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负直接责任,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市商务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估,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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