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洪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政发〔2011〕201号)文件,制定《洪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这个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
二、参保需要办理哪些程序?
1.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洪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确定缴费档次,参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2.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参保资料审核后,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将审核好的资料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参保人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保经办机构。
3.县农保经办机构根据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及附件资料为参保人办理银行专用存折,由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存折发放给参保人。
三、参保人缴费办理有哪些规定?
1.参保人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存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存折,不得提前支取,等待信息系统对保险费进行统一划扣。每年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5月30日。若6月30日仍未缴纳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2.截止2013年6月30日,已超过45周岁但不足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也可以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保险费,正常缴费与补缴的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3.截止2013年6月30日,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选档缴费,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4.参保人中断缴费后补缴的,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足中断期间的保费。
四、参保人缴费缴费标准分几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共分十二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2200元。
五、政府对哪些参保对象有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不享受补贴?
1.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对象,每年每人给予30-7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800元补贴60元,缴费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补贴70元。
2.对重度残疾对象,实行政府代缴保险费,具体补贴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同时享受政府补贴。重度残疾对象指的是残疾等级为1、2级(听力、语言残疾除外),并办理第二代残疾证的人员。
3.参保人中断缴费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什么是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由县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累计。政府补贴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计入时间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到账之月。
七、如何办理个人账户退订?
1.参保人死亡、缴费期间迁入外地、缴纳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由参保人提出申请,填写《洪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变更表》,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并入统筹基金。
八、领取养老金有哪些条件?
1.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待遇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
九、养老金什么时间发放?
截止2013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即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直接享受省确定基础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份开始发放。
十、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计算养老金?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由省确定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奖励金两部分组成。省确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每超1年,省确定基础养老金增发1%;选择300元、500元缴费档次且缴费年限满15年,再增发缴费奖励金每人每月5元;选择800元(含800元)以上缴费档次且缴费年限满15年,再增发缴费奖励金每人每月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一、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1.参保人正常缴费,在达到领取年龄时,经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及核定后次月将养老金打款至其原持有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存折。
2.截止2013年6月30日,已满60周岁(即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待遇的老年居民,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申领手续。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有何衔接?
同一参保人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直接加发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未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按原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待其年满60周岁时,加发基础养老金。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企业职工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账户所有资金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缴纳年限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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