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淮安市于去年和今年先后推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工作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有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近日,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淮人社发〔2012〕235号)。为让公众广泛知晓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鉴于2011年我市职工工资和物价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度调整。根据市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4%;省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982元,比2010年增长12.80%,由此算出2012年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幅度为10.28%。
以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及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待遇按各县(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由于各地平均工资标准不同,导致相同级别的工伤人员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不同。从今年开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标准全市统一,月计发基数为我市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年月标准为3082元。原计发基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通知对调整部分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以往,对于工亡职工生前应当供养但并非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全市没有统一。从今年开始,为保证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更加合理,当工亡职工亲属符合供养条件时,对工亡职工生前应当供养但并非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标准的一半支付。如某公司职工严某于去年11月因工死亡,同月认定为工亡,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严某父母都无工作,严某是兄弟二人,生前为非独生子女,弟弟也是单位职工,有劳动能力,严某父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按供养标准的一半给付,即严某父母抚恤金每人每月按照严某生前工资的15%比例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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