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企业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企业创新做强的“催化剂”——淮安国税助力实体经济相关政策解读之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记者在市国税局采访获悉,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国家对从事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市企业如能抢抓机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形成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便可为企业创新做强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政策解读】市国税局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享受低税率。被列入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为2年;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成功案例】 我市某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新产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在尚未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之前的2008年,该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足3%。企业认为自身不具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与此同时,虽然该企业累计投入的研发经费达2056万元之多,但没有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归集,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企业在销售开具发票时所开具的产品名称也比较模糊笼统,难以被列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基于上述情况,市国税部门提供了专门的解决方案,一是纠正企业按一年计算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的方法,改为按近3年累计计算。二是建议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增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再按照不同研发项目设立三级子目进行归集,从而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三是建议企业严格按照高新技术的标准名称开具销售发票,使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从而帮助企业于2009年顺利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09-2011年,企业累计投入科技研发费用4368万元,获得14项专利,因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所得税546万元;因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累计少缴企业所得税649万元。
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该企业销售规模从2008年的1.7亿元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4.2亿元,利润则增长了7.5倍。企业科技含量大大增加,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明显提高,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专家建议】市国税局专业人士同时提醒,有四个方面的注意事项需引起高度关注:
首先,应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根据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符合规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规定的要求。
其次,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要求。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再次,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最后,注意高新技术企业的违规处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包括: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等。 (支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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