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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之“刚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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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近年来,“签合同、交保险”已成为大多用人单位和职工所熟知的法律内容,但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困难,给从事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部门带来困扰,也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因是以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征缴举措上缺乏“刚性”——强制征收手段。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有关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意味着7月1日以后,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时代将就此终结。笔者在通读《社会保险法》后,撷取了几条针对用人单位的“刚性”条款,为此文的标题加以注释。 “刚性”之一——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以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在工作中,总会遇到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以各种借口缓缴甚至不交社会保险费,本条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等缴纳社保费做出强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本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保费,并按申报数额按时足额缴纳,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此也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因为自身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足额社保费,也不在“豁免”之列。 一段时期以来,因用人单位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产生。据统计,去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总数为999件,其中403件涉及社会保险费案件, 210件为调解结案,193件为裁决结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571件,其中176件涉及社保方面,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现象的长期存在。 刚性之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有关行政部门可从其账户划拨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63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如何处理做出硬性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此条还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有关部门可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按时缴费且不提供担保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以上明确体现了社保费征收的强制举措。从用人单位账户直接划拨社保费,可以称得上是《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个“亮点”,一举改变了以往较为“柔性”的征缴手段。 王某于2000年10月到C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王某为再去公司上班。2004年4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为其缴纳2000年10月至200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补缴上述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8000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后,法院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12000余元。 以前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都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逃避,但因为没有强制措施,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显得“半推半就”。《社会保险法》的“刚性”,则明确了企业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刚性之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将处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6条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加以了规定,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罚则。本条中的加收滞纳金和处罚原则都带有强制执行的功能,不同的是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而罚款则是强制执行的处罚。滞纳金是通过增加用人单位额外的金钱负担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行政决定,是敦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总有部分企业仗着财大气粗,对加收滞纳金也显得漠不关心,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为了对此类明知故犯的行为加以警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则必须运用行政方式和法律手段加以处罚,所以《社会保险法》在此条中明确规定“……;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享有社会保障是广大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之一。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此不仅需要广大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需要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保险责任,这样才能在“感情上留住人、思想上鼓舞人、行动上感动人”,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活得“有尊严”落到实处,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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