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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市直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近日,淮安市出台《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意见》,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困惑事业单位职工因生育费用报销问题得到了解决,保障了事业单位职工权益, 文件要求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0年10月1日起均参加生育保险。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纳,其他单位按0.7%缴纳,由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参保后,符合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等待遇。可以按照企业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享受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并发症、新生儿(出生7天内)的住院医疗费以及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此外,还可以参加市医保中心组织的免费为参保女职工两年一次的妇科专项体检。 近年来,淮安市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目前全市各类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了28万余人,其中市直达到8万人。生育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实现生育保险持卡就诊,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实时结算。参保女同志生育时,凡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已实现个人“零”支付。据测算我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3.04万人。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有力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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