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企业优惠政策

外汇局就改进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答问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稳步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境外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增加,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再加上国内金融机构跨境服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情况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近日,国务院在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此情况下,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以稳定外需,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问:放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宽了境外放款的资格。经外汇局核准,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 问:境外放款资金有哪些来源? 答:《通知》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及参加外币资金池的资金,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放款。 问:《通知》允许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境外放款? 答: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问:如何理解《通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的关系? 答:境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放款,适用《通知》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适用汇发【2004】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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