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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出台《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防止请托说情等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司法公正,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不断筑牢全市法院法官廉洁自律的“防火墙”。 为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淮安中院党组结合全市两级法院反腐倡廉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确因案情需要,遇到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情形的,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庭长报告并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每月按时向本院纪检组报告;对当事人要求反映涉案请示的,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涉案反映材料,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的批示,对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转交办理的,应经庭长、审判长转递,不得直接交给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或相关人员在研究案件时,不得透露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人的姓名和请求,以免干扰和影响合议庭或其他参与案件研究人员的判断和定案。 该《规定》同时要求,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未能如实登记填报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年终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公务员。因非职务过问行为造成案件错误处理或违法审判,或者在社会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赵德刚 殷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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