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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推动我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根据《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近日我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印发了《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市节水型社会制度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细则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其中节水措施方案应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与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建设单位将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项目的基建用水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后方可取水使用。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应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0%,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5%。 细则规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项验收,投资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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