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细则(试行)》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强对淮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有序运作,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淮安市出台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对该《细则》进行相关解读。? 一、《细则》出台的意义和背景 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稽察范围、稽察机构、稽察程序、稽察内容、稽察决定等作了原则性规定,2004年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又对稽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要求"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十八大以后,国务院提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新常态,其中核心是简政放权,同时强调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淮安市于2013年出台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13]239号),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出台专门的细则对稽察工作中较为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导致具体实践中有些规定不能有效落实。因此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有序运作,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42条,主要内容有: 1、稽察范围 《细则》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2、稽察职责分工 《细则》规定淮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由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任。开展具体稽察时,由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稽察员)组成稽察组。 3、稽察内容、方法和程序 《细则》规定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程序、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工程管理、进度控制、资金管理、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等内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细则》规定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的方式:规定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汇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实施稽察,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细则》对稽察程序也进行了明确。 4、稽查报告的内容 《细则》规定稽察组应根据稽察证明材料、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核实情况等,作出项目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情况、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5、责任追究的问题 《细则》明确对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细则》的亮点 1、更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细则》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职能和力量,在原来的前道管理基础上,加上事中事后监管,对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政府投资资金安全等起到更积极的作用。 2、明确了稽察主体。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稽察工作,形成既能全覆盖,又能纵向监督的管理体系,《细则》明确淮安市发展改革委是淮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淮安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并对县(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淮安市稽察办主要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对口援建类项目稽察工作,同时受上级委托,可对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开展相关工作,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市级项目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