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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与租金管理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其他群体的住房困难,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廉租房租金等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对城镇常住人口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而建设的限价格、限面积、限供应对象、竞出让地价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城市基准地价、房屋重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一定比例核定,保证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另外,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房租金也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维修费和直接管理费用两项因素核定。对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意见》特别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要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要按照政府所定价格,按“一套一标”形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廉租住房租金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使各项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意见》要求对这类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江琴 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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