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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出台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实施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委组织部日前制定出台《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的范围、程序和责任。 一是报告范围更加明确。在中央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区)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事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除了中央规定的需要事前报告和征求意见的10种情况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和拓展,比如为防止干部职务调整过于频繁,《实施办法》规定“乡科级干部在试用期内或在同一岗位任期未满1年进行调整的”必须事前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 二是报告程序更加规范。结合我市《关于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淮组通[2010]45号)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对县(区)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事项的上报时间、报告内容以及市委组织部审批程序、答复期限、答复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为便于县(区)委开展工作,《实施办法》把答复期限由中组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三是报告责任更加明晰。为进一步突出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工作的严肃性,《实施办法》规定“县(区)应当事先报告而未履行报告程序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市委组织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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