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2014年夏季县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补助政策和操作程序落实到位,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泽县2014年夏季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办发〔2014〕60号)和全县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洪泽县2014年夏季县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2014年夏季县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原则上覆盖除纳入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范围以外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村组,由各镇自愿申报。
二、作业补助对象
按照"谁作业、补给谁"的原则,县级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实行定额补助,直接补助到按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作业收费时,应在洪泽县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扣除县镇作业补助资金,确保农民收益。
三、作业标准及补助标准
夏季县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范围内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开展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须符合以下标准:收割留茬高度在15厘米以下,秸秆切碎长度在10厘米以下且均匀抛撒,旋耕作业深度在12厘米以上,犁耕作业深度在20厘米以上。
县级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符合标准的由县镇分别给予10元∕亩、15元∕亩作业补助。凡发生秸秆焚烧、乱抛的镇,取消县级夏季秸秆还田作业补助。
四、作业补助执行时间
县补夏季作业补助执行时间,为5月10日至8月31日。
五、作业补助具体操作程序
(一)申领政策告知书、作业合同和作业确认单。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自愿到镇农机部门,领取《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合同》和《还田作业确认单》,5月底前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
(二)合同签订。在今年5月30日之前,县级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范围内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要与农户签订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合同。
(三)农户确认。县级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实施主体,要按我县发布的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服务,作业结束后,由农户对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评价确认,并在《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上签字。
(四)镇级汇总公示。作业结束后,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于7月15日前提交镇农机部门。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作业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还田作业质量、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要再公示。
(五)县级审核公示。1. 县级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由县农机、财政部门根据各镇上报的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汇总。2. 县级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由县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要求现场核查与事后抽查相结合,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30%,覆盖所有实施村。核查结束后,于8月15日前向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核查报告。3.县农机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第三方核查县级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的结果按2%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县政务平台将作业面积、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同时将生成的有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
(六)资金支付。对作业考核确认后,镇、县级财政部门于8月31日前将县级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
六、工作职责
(一)各镇要制定镇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发放作业技术规范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服务好第三方对县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进行核查;做好作业质量监督及具体投诉处理。
(二)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镇做好县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
(三)镇财政所要会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制定县级作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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