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小微企业为发展主体——“淮九条”解读之四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也是扩大就业和内需的主力军,更是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活力源泉。因此,在《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九条意见》(简称"淮九条")的第四条是"以中小微企业为发展主体,支持实体经济质态提升"。 首先是放宽创业门槛。意见指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扶持回乡创业,回乡创业企业享受外来投资企业同等政策。鼓励高校教师、学生自主创业,允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对租用所在学校实验厂房、设备进行创业的,所在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 其次是推进企业升级。针对中小微企业规模小、产业层次较低、资源利用率不高、同质竞争严重等不足方面,意见规定,到"十二五"末,市中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力争超2000万元,用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担保服务、管理升级、改造提升、集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施中小微企业升级"111"培育工程,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到2015年,全市培育1000家两化融合中小微企业,1000家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1000家企业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 再次是帮助开拓市场。去年底,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该政策在淮安平稳"落地生根"。意见明确规定:大力推广应用本地产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制定本地中小微企业名优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采购、国有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及全市国有投资项目采购要向本地产品倾斜,采购进入目录的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必须达到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考核。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相关单位使用本地名优产品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予以通报。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本地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鼓励本地小微企业与市内外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同时,引导中小微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重要展销活动,展位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鼓励和引导本地超市、配送中心和商场等加大采购本地产品力度,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拉动作用。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自营出口增长幅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张小燕 范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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