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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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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李军,男,1969年1月9生,户籍地址解放新村3幢309室
被征收人:朱海霞,女,1977年11月12日,户籍地址解放新村3幢309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苏府征〔2013〕7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解放新村3幢309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3幢309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李军,共有人朱海霞,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35735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7.00平方米。李军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6.00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李军、妻朱海霞、子李家成。李军一户实际居住在盘溪新村117幢403室李军与朱海霞共同共有的房屋内。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并复核,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2859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6705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月内(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7月19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初评及复核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9月26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军、朱海霞(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2859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6705元,合计449564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3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51667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97897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李军、朱海霞(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李军、朱海霞(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解放新村3幢309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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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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