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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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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袁金妹,女,1938年4月10日生,户籍地址本市金家村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苏府征〔2012〕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金阊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金家村7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金家村7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袁金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07.08平方米,另有经苏州市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面积33.3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袁金妹,另一本户主金龙兴(袁金妹之夫),户籍登记人员现实际居住该处。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48911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4065元,违法建筑残值为4995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4月1日。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袁金妹(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袁金妹(户),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袁金妹(户)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在2013年10月29日房屋征收协商会上,被征收人袁金妹表示:选择货币补偿配置定销商品房,因自家房屋被路南大队占用15年,要求按每月8000元租金计算,另行补偿15年租金144万。袁金妹(户)提出的因房屋被占用另行补偿144万元租金的要求无主张依据。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房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袁金妹(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48911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34065元,违法建筑残值4995元,合计1528172元。
被征收人袁金妹(户)另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为180平方米,因定销商品房源为高层,另配送30平方米。房源地点位于金家村地块,定销商品房销售价为每平方米6600元(不含层次差)。
二、提供被征收人袁金妹(户)过渡房三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38幢204室、21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7.91平方米、103.08平方米;长江花园三区8幢1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三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229.63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袁金妹(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根据项目规定按实领取。
四、被征收人袁金妹(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金家村7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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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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