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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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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陈土泉,男,1951年2月23日生,户籍地址木桥头3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苏府征〔2011〕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金阊区住房和建设局)。木桥头3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木桥头32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土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另有经苏州市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面积195.57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三本,第一本户主陈土泉,第二本户主凌金珍(陈土泉之妻),第三本户主陈利(陈土泉之子)、妻夏斯芳、女儿陈梦译。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09652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2802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9337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后延期至2012年4月17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10月17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苏虞张连接线东、312国道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陈土泉(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209652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28027元,合计2324547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31幢1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94.29平方米;富强新苑二区40幢106室和4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94.25平方米,三套房屋合计面积282.79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合计198103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343509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陈土泉(户)搬迁费2000元,违法建筑残值29337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人陈土泉(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木桥头32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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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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