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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12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李建清,男,1951年8月17日生,户籍地址王家桥浜7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王家桥浜75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王家桥浜75号系私房,产权人为李建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34.74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9.19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李建清、妹妹李玉妹,另一本户主李娟(李建清女儿)、丈夫高文钑、长子高欣、次子李天顺。李建清、徐永英夫妻居住在内,高文钑和李娟在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元路6号4幢802室共同共有房屋一处,李玉妹和丈夫李元宽在永林二区35幢201室共同共有房屋一处。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903741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5348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4879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4年4月3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建清(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903741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53483元,违法建筑残值14879元,合计207210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6幢301室、302室,一区21幢406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以上三套建筑面积分别为68.26平方米、68.26平方米、103.08平方米。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501097元、501097元和745578元,合计174777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324331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李建清(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李建清(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王家桥浜75号李建清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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