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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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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职务:所长
住所地:本市侍其巷1号
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殷纯怡,男,1988年1月27日生,户籍地址东山门3号(租赁证地址东山门3号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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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苏府征〔2013〕1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东山门3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殷纯怡承租的被征收房屋东山门3号一进系直管公房,租赁证编号102D0090002001,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37.14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44.57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8.02平方米。该处房屋由殷纯怡于2011年11月25日申领营业执照开设平远斋紫砂陶艺店,工商登记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但未办理过规划审批和土地变更手续。殷纯怡户籍登记在东山门3号房屋内,实际居住在狮林苑34幢306室。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住宅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2102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6679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并告知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与产权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4年7月4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2102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6幢4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5687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征收人支付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164151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殷纯怡(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殷纯怡(户)搬迁费1500元、违法建筑残值1203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领取。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36679元,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4000元。
六、承租人殷纯怡(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殷纯怡名下承租的东山门3号一进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殷纯怡(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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