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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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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杨洁,女,1946年12月25日生,户籍地址解放新村6幢508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苏府征〔2013〕7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解放新村6幢508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6幢508室系私房,由杨洁于2011年12月30日按苏州市房改政策购买,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37796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5.34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36.36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本一本,户主为杨洁。该处房屋由杨洁居住。另在杨洁名下有吴中经济开发区威尼斯花园115号房屋一处。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并复核,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2229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6968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在2014年8月1日房屋征收协商会上被征收人杨洁表示:要求安置一套70平方米高层定销商品房,地点和楼层要由其指定,另补偿10万元。杨洁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杨洁(户)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32229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6968元,合计339263元。
被征收人杨洁(户)另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为:45平方米,因定销商品房源为高层,另配送1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房源地点位于面粉厂地块高层住宅。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5幢3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杨洁(户)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杨洁(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解放新村6幢508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洁(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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