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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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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梁亨白,男,1935年7月26日生,户籍地址西二路六弄20号402室(产权证地址登记为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402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日作出苏府征〔2013〕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402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402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梁亨白,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069311号,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82.50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93.86平方米。土地权证面积28.05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二本,户籍门牌登记为西二路六弄20号402室,一本户主王惠君、夫梁亨白,另一本户主玉岚(梁亨白儿媳)、女儿梁幸。该处房屋由王惠君、梁亨白夫妇居住,玉岚、梁幸母女在国外。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00486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1995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4年7月23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梁亨白(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00486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1995元,合计105686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53幢4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94.11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50621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306239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梁亨白(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梁亨白(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南门西二路六弄20号8幢402室(户籍登记地址西二路六弄20号402室)梁亨白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梁亨白(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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