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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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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曹龙珠,女,1935年5月8日生,户籍地址东头村50号
被征收人:曹杏珠,女,1957年10月11日生,户籍地址长吴路168号6幢403室
被征收人:曹建男,男,1959年4月29日生,户籍地址东头村50号
被征收人:曹建妹,女,1963年6月20日生,户籍地址金品家园7幢2602室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东头村5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苏府征〔2013〕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东头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东头村50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东头村50号系私房,该处房屋有两张建房批复:一张为曹毛男(曹建男父亲)于1982年9月经批准同意拆除原全部房屋,原地翻建三间楼房;一张为曹建男于1994年4月经批准同意新建三间附房,经认定东头村50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99.46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490.98平方米,用地面积为213.9平方米。该处有15.06平方米房屋用于开设苏州市沧浪区星福杂货店,由邹祥珍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有曹建男领取的苏州市友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张,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邹祥珍、丈夫曹建男、儿子曹鸣君,另一本户主曹龙珠。曹毛男已故,妻曹龙珠,有子女三人,为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曹龙珠现租住在梅亭苑小区,邹祥珍、曹建男、曹鸣君居住在新康花园139幢1704室其共有的房屋内。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该房屋按合法面积299.46平方米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其中115.06平方米参照经营用房按房地产市场价格90%评估为1104611元,184.4平方米按住宅房屋评估为1717317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72939元,违法建筑残值为73647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曹建男、邹祥珍出席了征收部门2014年4月29日房屋征收协商会,因会上曹建男提供了房屋用于营业的新证据,评估公司对东头村50号房屋进行了重新评估,征收部门于2014年6月3日再次召集房屋征收协商会,曹建男出席了房屋征收协商会,因曹建男又提供了其父亲曹毛男的建房批复证据,房屋征收部门在增加了继承人曹龙珠、曹杏珠、曹建妹后,于2014年9月26日第三次召集房屋征收协商会,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均未到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东头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其中参照经营用房按房地产市场价格90%计算)2821928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72939元,合计2994867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一区16幢102室、107室、19幢101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以上三套建筑面积分别为119.17平方米、119.17平方米、67.94平方米,合计306.28平方米。房屋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881143元、881143元和502348元,合计2264634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产权调换差价730233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搬迁费2000元,违法建筑残值73647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征收人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苏州市友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补偿费40000元,搬迁费1500元。
六、征收人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实际经营人邹祥珍停产停业补偿费6024元,搬迁费500元。
七、被征收人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东头村50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苏州市友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邹祥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苏州市友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邹祥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龙珠、曹杏珠、曹建男、曹建妹(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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