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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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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横塘粮食管理所
国有产权代表人:翟子谦
住所地:本市竹辉路490号
利害关系人(单位公房承租人):徐金清,男,1929年4月15日生,住横塘西街7号204室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横塘西街7号2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苏府征〔2013〕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横塘西街7号2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横塘西街7号204室系单位公房,产权人为苏州市横塘粮食管理所,承租使用面积为25.35平方米,承租人为徐金清,经产权人确认承租建筑面积为42.98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徐爱菊(徐金清之女)、子刘徐栋。该处房屋由徐金清夫妇居住。徐爱菊、刘徐栋居住在上津桥下塘16-1号。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32708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4583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9月30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并告知承租人可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4年10月31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横塘粮食管理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横塘粮食管理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33270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1幢3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48019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由被征收人苏州市横塘粮食管理所支付产权调换差价15311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徐金清(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征收人补偿承租人徐金清(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4583元。补偿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六、承租人徐金清(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横塘西街7号204室徐金清承租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单位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单位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徐金清(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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