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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2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沈雪珍,女,1948年12月7日生,户籍地址北园路36号南楼(幢)103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苏府征〔2012〕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园路36号南楼(幢)103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北园路36号南楼(幢)103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沈雪珍。所有权证号:苏房字0093464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69.18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81.87平方米。沈雪珍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30.9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沈雪珍,女儿周红,外孙子师旷。该处房屋由沈雪珍居住,女儿周红、外孙子师旷居住在本市东中市205号2幢202室。
该项目采用抽签方式,选定了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沈雪珍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未进行实地评估。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测绘建筑面积采用市场比较法按资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825823元,装修及附着物未接受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7月16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12月5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沈雪珍(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先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825823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0幢2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7.12平方米,房屋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28919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互结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沈雪珍(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沈雪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北园路36号南楼(幢)103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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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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