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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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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职务:所长
住所地:本市侍其巷1号
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徐金妹,女,1949年5月4日生,户籍地址北园路39号3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苏府征〔2012〕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园路39号3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北园路39号304室系直管公房房,承租人为徐金妹,租赁房屋建筑使用面积为40.06平方米,另有阁楼一个,经测量净高在1.2米至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为7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第一本户主徐金妹、儿子朱咏春;第二本户主徐雪春(徐金妹长子)、女儿徐雯怡。该处房屋由徐金妹居住使用。
该项目采用抽签方式,选定了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45967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8050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7月16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经多次协商,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及延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与产权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4年3月4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45967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30幢1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68.3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93491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47524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徐金妹(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徐金妹(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征收人补偿承租人徐金妹(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18050元。
六、承租人徐金妹(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北园路39号304室徐金妹名下承租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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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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