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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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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沈雪珍,女,1948年12月7日生,户籍地址北园路36号南楼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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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苏府征〔2012〕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园路36号南幢103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北园路36号南幢103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沈雪珍。所有权证号:苏房字0093464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69.18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81.87平方米。沈雪珍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30.9平方米。北园路36号南幢103室户籍门牌登记为北园路36号南楼103室,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沈雪珍,女儿周红,外孙子师旷。该处房屋由沈雪珍居住,女儿周红、外孙子师旷居住在本市东中市205号2幢202室。
该项目采用抽签方式,选定了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82991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76569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7月16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沈雪珍出席了征收部门于2015年1月22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上表示:要求不贴差价安置锦荷苑115平方米、8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各一套,另再补偿装修、搬迁及奖励费等费用。沈雪珍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沈雪珍(户)实行货币补偿。根据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82991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76569元,合计906485元。
二、被征收人沈雪珍(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为90平方米,因定销商品房源为高层,另配送1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房源地点在旺家墩地块和锦荷苑。
三、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0幢2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7.12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四、补偿被征收人沈雪珍(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用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沈雪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北园路36号南幢103室(户籍门牌登记为北园路36号南楼103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撤销。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沈雪珍(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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