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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华石荪(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5]3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华石荪,男,1921年1月26日生,户籍地址齐门外大街182-1号
委托代理人:华敏(华石荪之子)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齐门外大街182-1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182-1号系私房,产权人为华石荪,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21857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0.74平方米。华石荪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200703001728,土地使用面积为40.17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华石荪。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资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14534元,装修及附着物未接受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召集的协商会上,被征收人华石荪委托人华敏表示:要求华石荪名下房屋安置鼎尚花园多层90平方米定销房一套。华敏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因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符合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条件,根据本次征收补偿方案可直接安置最小户型产权住宅一套。因安置房为高层,可直接安置60平方米产权住宅一套,房源地点为回迁安置房。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华石荪(户)搬迁费1000元,高龄老人补助费8000元。
四、装修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华石荪(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182-1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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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华石荪(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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