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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郑新苏(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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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郑新苏,男,1967年11月8生,户籍地址解放新村70幢107室
被征收房屋地址:解放新村2幢110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苏府征〔2013〕7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原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解放新村2幢110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2幢110室系私房,产权人为郑新苏,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9466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2.2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67平方米。郑新苏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9)第02000835号,土地使用面积为9.40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无户籍登记,郑新苏户口登记在解放新村70幢107室。郑新苏实际居住盘溪新村72幢111室自有房屋内。
该处房屋部分由郑新苏用于经营裁缝店,但未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不符合参照商业用房评估补偿的规定。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8577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9060元,违法建筑残值1451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6年7月21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鉴于其房屋原有属性,故对其实行产权调换。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郑新苏(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28577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9060元,违法建筑残值1451元,合计316286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4991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郑新苏(户)支付产权调换差价33630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郑新苏(户)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郑新苏(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解放新村2幢110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2016〕12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郑新苏(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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