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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世跃(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6]4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杨世跃,男,1958年11月28日生,户籍地址朱家庄新村8幢104室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苏锦一村190幢113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苏府征〔2013〕1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现更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苏锦一村190幢113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苏锦一村190幢113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杨世跃,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4381号,设计用途为非居住,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61.5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另有违法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商业用房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960198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200元。
苏锦一村190幢113室房屋内无户籍登记。该处房屋由产权人全部出租给李建,用于开设苏州市平江区苏锦一村卡伊发形站(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苏锦一村190幢112室)。后因房屋面临征收,2013年10月24日租赁双方就苏锦一村190幢113室房屋租赁达成终止协议,约定由承租人营业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店面装修部分的补偿款,由承租人享有。承租人于2014年6月领取了相关费用,搬离苏锦一村190幢113室,针对苏州市平江区苏锦一村卡伊发形站的补偿事宜已处理结束。该房屋内另有杨世跃申领的苏州市平江区世跃家电维修服务部营业执照一张,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未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经营,不符合停产停业补偿规定。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6年1月26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鉴于其房屋原有属性,故对其实行产权调换。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杨世跃(户)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960198元,违法建筑残值120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51号1幢119室,建筑面积为93.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23.7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599349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杨世跃(户)房屋产权调换差价362049元。
四、被征收人杨世跃(户)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苏锦一村190幢113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世跃(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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