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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梅雪珍(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6]5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 职务:所长
住所地:本市学士街493号
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梅雪珍,女,1941年12月20日生,租赁证地址钮家巷7-1号一进西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苏府征〔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钮家巷7-1号一进西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钮家巷7-1号一进西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梅雪珍,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25.6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0.74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一本,户主梅雪珍,孙女熊晓庆。该处房屋现由梅雪珍居住使用。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372538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034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价格为20131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经多次协商,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未与被征收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6年7月7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37253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5幢2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6173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10802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梅雪珍(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梅雪珍(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20131元,违法建筑残值1034元,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承租人梅雪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其承租的钮家巷7-1号一进西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查收。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2016〕5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梅雪珍(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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