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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始排污权申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数量;”  3.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权指标购买(出让)申请,并填写《南京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  4.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富余排污权指标回购申请时,应当填写《南京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  5.将第三十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排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排污权交易的各项规定和交易合同的各项约定。排污单位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应当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对《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宁政发〔2007〕239号)作出修改  1.将四、申领程序修改为“由补助对象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对《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宁政规字〔2013〕3号修订)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涉及抢险救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未明示的,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抢险救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  2.将第九条修改为“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实施。”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5号)  (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2〕29号)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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