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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于2010年3月11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法治扬州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扬州市2009年-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或意见,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设立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其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上级部门考核的参考。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考核的基本要求按《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和重点依据上级政府的工作要求、《扬州市2009年-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确定。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必要时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其中。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和评分细则等。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主要根据报送备案的资料、上报的材料、报送的工作信息、日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确定得分。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日常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集中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前提,分组集中考核为方式。考核对象应当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考核机关可采取听汇报,查阅台帐、材料和卷宗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集中考核并确定得分。市级依法行政集中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11月中下旬开始。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的两项得分乘以权重系数相加为依法行政考核最后得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本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以上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九条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得分应当纳入“法治扬州建设先进县(市、区)” 考核评价体系。
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得分按权重系数应当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考评目标体系。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提出书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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