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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1、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5、行政拘留10日至15日及合并执行超过15日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1份;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1份。

报送备案件必须在首页右上角注明“备案”字样。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对报送的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报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六)?立卷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时需查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

第八条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处罚机关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或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处罚的;

(二)?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处罚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六)?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七)?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八)?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九)?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十)?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二)?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有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三)?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四)?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

第九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可以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成处罚机关限期纠正,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30天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条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统计一次,本期没有案件的实行零报送。统计报表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上级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市直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将本级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报至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或统计报表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不执行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每半年组织对所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备案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颁布的《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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