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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洪南(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7〕2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李洪南,男,1962年12月9日生,户籍地址王家桥浜77号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王家桥浜7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王家桥浜77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王家桥浜77系私房,产权人李洪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4.1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81.58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二本,一本户主李洪南、女儿李逸仙、外孙女徐灵玥、父亲李兴泉、母亲潘小妹,另一本户主庄水英(李洪南妻)。该房屋现由李洪南、庄水英、李兴泉、潘小妹实际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070915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26481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2237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李洪南出席了征收部门于2016年10月20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并表示:要求回迁安置;自己要两套合计210平方米;父母另单独安置一套90平方米;扣除购房款外再补偿至少220万元。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洪南(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2070915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26481元,违法建筑残值12237元。
被征收人李洪南(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回迁安置房。基准面积为180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回迁安置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5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李洪南(户)过渡房地点在富强新苑二区32幢108室、407室、56幢404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以上三套建筑面积分别为94.46平方米、94.46平方米、70.5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259.47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李洪南(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李洪南(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王家桥浜77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洪南(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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