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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褚巧囡(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7〕6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褚巧囡,女,1954年7月28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村104号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梅巷村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6日作出苏府征〔2014〕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现更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梅巷村104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梅巷村104号系私房,产权人为褚巧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65.76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4.41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褚巧囡、子侯昌吉、儿媳段朋菊、孙女侯依妙。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32623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74712元,违法建筑残值2162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后延期至2014年12月6日。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7年3月30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其子侯昌吉到会并表示:安置两套房屋后再补偿100万。被征收人之子侯昌吉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保障房屋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褚巧囡(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32623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74712元,违法建筑残值2162元。
被征收人褚巧囡(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房源地点为梅巷工业园地块高层等小区。基准面积为180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二处,地点长江花园二区25幢404室、42幢3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87.36平方米、87.67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75.03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褚巧囡(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褚巧囡(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梅巷村104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褚巧囡(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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