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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覃光芬(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8〕2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覃光芬,女,1975年7月22日生,户籍地址横塘西街14幢606室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横塘镇西街新村14幢606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苏府征〔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横塘老镇改造(二期)“西街北、文化路东地块”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横塘镇西街新村14幢606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横塘镇西街新村14幢606室系私房,产权人为覃光芬,所有权证号:00099943,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0.25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80.64平方米,另有车库6.31平方米。覃光芬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虎国用(2002)第676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8.73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覃光芬、夫李强、子李博。覃光芬、李强、李博现居住金成家园15幢1103室。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39636,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48545元,车库价值为3464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7年9月12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鉴于其房屋原有属性,故对其实行产权调换。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横塘老镇改造(二期)“西街北、文化路东地块”项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覃光芬(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639636,装修及附着物价值48545元,车库价值3464元,合计691645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长江花园二区26幢4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87.82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08795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覃光芬(户)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17150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覃光芬(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覃光芬(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横塘镇西街新村14幢606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覃光芬(户)】(〔2018〕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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