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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宛民(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8〕5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王宛民,男,1958年12月10日生,住本市郁家浜32号1幢306室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郁家浜32号1幢306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苏府征〔2012〕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原苏州市金阊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郁家浜32号1幢306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郁家浜32号1幢306室系私房,产权人王宛民,产权登记建筑面积53.69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54.52平方米,另有阁楼面积10.95平方米,车库2.4平方米。王宛民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27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王宛民、妻潘玲玲、女儿王依斐。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屋含阁楼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69641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977元,车库价值为2112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
在征收部门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上,被征收人王宛民表示:要求不贴差价安置一套75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王宛民(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含阁楼)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69641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977元,车库价值为2112元。
被征收人王宛民(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为6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房源地点位于虎丘高层定销房C或B或A地块。虎丘定销房C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400元;虎丘定销房B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200元;虎丘定销房A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600元。(以上均不含层次差)购买B地块高层定销商品房的,另可按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每平方米按销售价优惠400元。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王宛民(户)过渡房一处,地点位于长江花园三区30幢3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68.36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四、补偿被征收人王宛民(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王宛民(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郁家浜32号1幢306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宛民(户))(〔201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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