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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刘兆明(户))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8〕6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顾旭东 职务:所长
住所地:本市侍其巷1号
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刘兆明,男,1954年2月15日生,住平江新城家悦花园1幢1101室
被征收房屋地址:郁家浜2-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苏府征〔2012〕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原苏州市金阊区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郁家浜2-8号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郁家浜2-8号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刘兆明,承租使用面积19.6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3.5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5.86平方米。该房屋内无户籍登记人员,该处现由刘兆明亲戚居住。刘兆明在阊门西街72号202室原有私房一处,2011年在苏州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项目中已拆迁,刘兆明购买了位于家悦花园1幢1101室的定销商品房。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该房屋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合法建筑价值为17808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58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879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利害关系人刘兆明(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征收部门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上,承租人刘兆明表示:要求享受基本居住保障,不贴差价安置一套7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被征收人提出的享受基本居住保障的要求不符合征收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其不贴差价安置一套7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意见超出了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与产权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7808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34733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169258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刘兆明(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刘兆明(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5587元,违法建筑残值879元,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承租人刘兆明(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郁家浜2-8号刘兆明名下承租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刘兆明(户))(〔201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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