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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用字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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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迎接省语委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现就规范社会用字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标牌、宣传招贴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载体用字;交通(运输)工具用字;文体活动、会议等会标用字;各种出版物、播放电视节目用字;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字。
二、社会用字必须内容健康,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因素;必须字形完好、表意完整,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旧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的简化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保留或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历史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不含说明性、示意性文字);
(二)革命领袖、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题字题词和手书墨迹(不含集字拼成),著名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题字题词;
(三)注册商标定型字(仅限以商标形式出现);
(四)手书的企业字号;
(五)书法艺术作品(不含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如广告、报头刊名等)。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不规范文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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