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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政策文号:泰政规〔2011〕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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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第三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二)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预算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五)绩效相关原则。针对预算执行及产出绩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反映支出与绩效的相关性。第四条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市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市财政部门和市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绩效管理的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一)组织、检查和指导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二)研究制订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三)审核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审论证;(四)根据需要对市预算部门专项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市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二)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绩效指标;(三)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照预定绩效目标完成;(四)组织实施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五)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六)落实市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七)应当履行的其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第三章绩效管理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第八条绩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五)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绩效管理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第十条绩效管理包括三个环节:(一)绩效目标管理;(二)绩效跟踪管理;(三)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第四章绩效管理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一)制订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计划;(二)审核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申报材料,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的依据;(三)组织实施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四)在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的项目,并组织实施;(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六)依法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向相关部门提出绩效问责建议。第十二条市预算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一)编制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时,编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绩效个性指标,随同预算编制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二)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三)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分析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四)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五)对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五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三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市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市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第十七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市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六章绩效跟踪管理第十九条绩效跟踪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牵头协调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及其内外部协调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国库管理规范等,对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跟踪管理,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序时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第二十二条市预算部门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围绕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第七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判断。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以评价对象和内容为基础,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市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共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预算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按实施主体分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自评、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自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所有支出项目应开展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二)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支出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项目再评价计划,并由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和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三)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支出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同时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市财政部门自行选取或会同市预算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十三条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充分体现评价结果对绩效目标的引导作用,把握财政效率为核心的重点,应当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和措施可行。市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四条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八章绩效管理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五条建立市财政部门和市预算部门信息反馈、结果共享的管理制度。市预算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绩效跟踪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向市预算部门通报。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评价等次。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等次;90分以上为优,75分至90分为良,60分至75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第三十七条绩效管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市政府。第三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一)市预算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查。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在核定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市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同类项目。(三)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市预算部门予以落实,在问题得到整改前,未完成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四)对于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之前,市财政部门不再拨付资金,并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长期项目资金作中期调整,以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按规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必须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拨款。(五)市财政部门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为优等次的市预算部门,在核定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需要给予优先安排;对于绩效为良等次的,在核定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视情况确定安排项目预算;对绩效为中等次的将严格控制;对于绩效为差等次的,市财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第三十九条市预算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负责,按照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市财政部门,市预算部门的整改期为60日。第四十条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分、处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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