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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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基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的迫切要求,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目标任务。到2007年,全市70%以上的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8年,市区90%以上的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市城区80%以上的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省定标准。基本建成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各市(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全市所有的市(区)均要建成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局面。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三)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卫生资源向社区倾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人口或街道(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镇)卫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四)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医师,提供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五)不断改善社区卫生机构设施条件。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未按城市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努力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六)深入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优惠卫生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要继续强化(七)依法实行准入制度。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八)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充实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九)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引导和组织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市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规定“下转率”,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区域医疗卫生中心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要不断创新(十)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探索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十一)改革财务核算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十二)改革药品采供方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十三)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加强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逐步推广高等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素质。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开发,引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全面实行城市二、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要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五、城市社区卫生经济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辖区政府不再新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区和各市财政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市、区两级财政2007年按当地城市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6元(3:3)、2008年起按当地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5:5)的标准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市区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财政继续筹措专项资金分别给予8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
城市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各市政府按照相关政策比照执行。(十五)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从600元降低为400元,在同一医保结算年度再次或多次住院的降低到200元,转上级医院的患者补足起付标准间的差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在原政策基础上个人自负比例降低50%。享受市政府医疗费用 “五免五减半”政策的特困人员,在经卫生、劳保、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同样政策。
门诊费用采取优惠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实结算,住院费用先预支一个季度,逐步推行住院费用按床日费承包的办法。社区的专家会诊费、康复治疗费、健康体检费等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普通慢性病人首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医保慢性病人低价集中供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人员开设家庭病床,并开展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积极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十六)实行积极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现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价格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多发病、常见病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制定和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六、要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环境
(十八)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落实专人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十九)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在社区建设中规划、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二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的政策告知群众,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市(区)活动,对在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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